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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整体厨房标准之9 检验规则 |
时间(Time):2008-9-29 11:48:4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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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检验规则 9.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 9.1.1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,包括以下项目: a)人造板、贴面板、封边带、人造石、五金件等材料的合格证件; b)外观; c)尺寸公差; d)形状和位置公差; e)排水管泄漏试验; f)木工要求; g)安装要求。 9.1.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7章要求中的所有项目。 9.1.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 a)住宅厨房首制生产时; b)当原、辅材料及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; c)长期停止生产恢复生产时; d)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执时; e)正常生产时,每年检验不少于1次; f)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检验要求时。 9.2 组批及抽样规则 9.2.1 生产厂一次提交用户的同类型的产品为一批。 9.2.2 出厂检验抽样,采用GB/T 2828.1—2003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,检查水平为Ⅱ,合格质量水平AQL=6.5。 9.2.3 型式检验抽样与组批规则按GB/T 2829—2002规定的判别水平DL=Ⅲ的一次抽样方案,不合格质量水平RQL=40。 9.3 判定规则 9.3.1 按9.1.1进行出厂检验。不合格产品允许修复至合格,修复后再提交检验,仍不合格者,判定该产品不合格。 9.3.2 按9.1.2进行型式检验。若出现不合格项,应从该批中再随机抽取一台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若其中任一项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不合格。 9.3.3 允许生产厂对复验不合格批重新整理修复,再次提交检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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